第2种观点: 比选方式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为确定最终中标人而制定的竞争方式。评审办法是对比选方式进行细化、具体化和规范化的文件,它包括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等内容,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招标评选过程。比选方式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以竞争方式来确定最终中标人。不同的招标项目可能采用不同的比选方式,例如单一标准、综合评价、质量加价格评审、技术加价格评审等。评审办法是对比选方式进行细化、具体化和规范化的文件,它规定了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等内容,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招标评选过程。评审标准是评审办法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参与项目评审的各个方面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和技术、管理、服务等质量标准。评审程序包括投标文件审核、资格预审、评审会议等环节。评审方法则是指评审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笔试、面试、现场考察、论证会等。评审办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同时,评审办法的制定过程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确保评审办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评审办法中的评审标准是否可以自行制定?评审标准是评审办法中最核心的部分,必须合理、客观、公正、可操作性强,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来执行。招标人不能随意自行制定评审标准,否则可能会导致评审结果的不公正、不合理。评审办法是招标采购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评审的公正、公平和透明对于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评审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的监管,推动招标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必须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损害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比选方式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以竞争方式来确定最终中标人。不同的招标项目可能采用不同的比选方式,例如单一标准、综合评价、质量加价格评审、技术加价格评审等。评审办法是对比选方式进行细化、具体化和规范化的文件,它规定了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等内容,旨在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招标评选过程。评审标准是评审办法中最核心的部分,它是指参与项目评审的各个方面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和技术、管理、服务等质量标准。评审程序包括投标文件审核、资格预审、评审会议等环节。评审方法则是指评审过程中采用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笔试、面试、现场考察、论证会等。评审办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同时,评审办法的制定过程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确保评审办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必须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得损害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招标。
第1种观点: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地在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时需要注意的是:1、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委会才有权制定选举实施细则;2、选举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不得与选举法相违背;3、选举实施细则制定后,须报全国常委会备案。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间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是规定国家选举特别是选举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重要法律,是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法律,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在于:1、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镇的。间接选举的范围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2、选举组织不同,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常委会主持;3、方法不同,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间接选举是下级选出上级;4、后果不同,直接选举更能代表,比间接选举更加完备;5、选举程序不同,直接选举的程序是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是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六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3种观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二、将第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二、流动票箱投票。其程序一般为:1、在选举大会表决通过代表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主票人的名单草案后,负责流动票箱的人员随即展开工作。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个以上负责。2、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按照指定的区域登门入户接受选民投票。3、选民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负责人应随即将票箱密封,并与选民领取选票记录一并送达选区选举大会,统一开封计票。法律依据:《中国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2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间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是规定国家选举特别是选举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重要法律,是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法律,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在于:1、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镇的。间接选举的范围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2、选举组织不同,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常委会主持;3、方法不同,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间接选举是下级选出上级;4、后果不同,直接选举更能代表,比间接选举更加完备;5、选举程序不同,直接选举的程序是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是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六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将第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1种观点: 选举中废票的规定:1、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2、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无效票是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又称废票。选举工作流程的“规范化”,可以极大降低错票废票率。通过提前输入选举的要求,如候选人数,应选人数,选票提交方式等规则参数,使错误填写的选票无法提交,并提示不符合规则的原因,帮助候选人正确有效的填写选票,尽可能使每位参与投票的人员的选票都能被成功收集进行核算票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第三十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第四十一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四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因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对未按规定书写的选票处理原则是:所写符号或姓名能判断出投票人意图的,作为有效票;无法判断的,作为废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四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当选代表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团予以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弃权票为逆反票的一种。选民表示候选人没有一位值得选择。投空白票属无效票视同弃权,不列入结果。但有时候需全体选举委员过半数有效票才能当选,所以在某些投票机制中,有有效票一说。弃权票不会算在有效票里。投空白票或其它无效票太多可令候选人达不到门槛而无法选出获胜者。另外,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在表决时弃权不投票也常被视为弃权票。弃权票本质就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 第二百二十 选民可以选择弃权。弃权票也应投入票箱内。
第1种观点: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秘密选举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举制度的特点有哪些选举制度的特点如下: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3、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4、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性;5、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高度的真实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中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此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选举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3种观点: 一、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具体如下:(1)国籍条件,行为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年龄条件,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3)合法条件,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政治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时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起诉,人民的判决为最后决定;3、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替填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为代表,但事先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4、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不合法如果是在农村产生这种现象可以去当地镇纪律监察部反映,如果在县市街道可以当地事处反映,如果在县市可以向当地县市纪检委反映。但反映情况必须有证据,至少需要人证。如果是在换届选举的过程中,存有违纪问题,可以向县区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反映。一般来说,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委组织部,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民政局。举报的形式如电话举报、书信举报、登门举报皆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2种观点: 选举不合法向哪个部门投诉选举不合法如果是在农村产生这种现象可以去当地镇纪律监察部反映,如果在县市街道可以当地事处反映,如果在县市可以向当地县市纪检委反映。但反映情况必须有证据,至少需要人证。如果是在换届选举的过程中,存有违纪问题,可以向县区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反映。一般来说,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委组织部,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民政局。举报的形式如电话举报、书信举报、登门举报皆可。选举不合法怎样举报违反选举法应先取证,再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再由这些部门通过走访群众的方式进行取证。违反选举法应先取证,再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再由这些部门通过走访群众的方式进行取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不合法如果是在农村产生这种现象可以去当地镇纪律监察部反映,如果在县市街道可以当地事处反映,如果在县市可以向当地县市纪检委反映。但反映情况必须有证据,至少需要人证。如果是在换届选举的过程中,存有违纪问题,可以向县区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向乡镇反映。一般来说,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委组织部,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区民政局。举报的形式如电话举报、书信举报、登门举报皆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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