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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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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南水北调移民安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原则、顾全大局原则、节约利用土地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因地制宜原则。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2种观点: 1、安置目标是什么依据全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实施规划工作有关会议精神,我省移民安置目标是:(1)每人有一份稳产高效的口粮田,解决移民吃饭问题。安置区要通过调整土地划定责任田,搞好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确保每人有一份旱涝保收、稳产高效的口粮田,原则上人均1.5亩以上耕园地。(2)每户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解决移民安居问题。按照统一规划、分户自建的原则建好住房;安置区按照规划搞好饮水、供电、道路、广播电视、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使移民有一个生产方便、生活便利、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的人居环境。(3)每户建一口沼气池,解决移民烧柴问题。利用国家补偿、省里补贴和移民个人共同投入,每户新建一口沼气池。(4)每人原迁移民享受一份国家后期扶持补助,解决移民生活困难问题。按照国家现行的后期扶持,移民从完成搬迁之日起纳入后期扶持范围,每人每年直补600元,连续扶持20年。(5)每户培训转移一个劳动力,解决移民就业问题。在移民自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移民户,通过引导,免费订单培训,实现平均每户培训转移一名劳动力。(6)每个适龄农村原迁移民办理一份养老保险,解决移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充分利用国家的保障和移民补偿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原迁农村移民优先办理养老保险,纳入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3、外迁移民生产安置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依据《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湖北省丹江口水库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工作大纲》及省相关会议精神外迁移民生产安置的原则是移民生产安置坚持以土为本、大农业安置为主,以外迁安置为主,不搞二、三产业安置的原则。标准:一是移民搬迁后的生活不低于原有水平。二是外迁移民耕园地标准不低于1.5亩/人,按照生产安置人口0.1亩/人的标准留足集体发展用地。三是居住地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移民群众就医、子女上学方便。

第3种观点: 协警是有编制的吗一、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没有编制。二、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三、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幼师编制有年龄吗一般都有的。如果是新教师进编制,我是指刚刚从学校出来的那种,一般是在三十岁之前,因地而异,有些地区是28岁之前的。如果是老教师调动,可能会放宽到35岁左右。如果你从学校已经毕业很久了,再来考教师的话,条件应该还要严格些吧。事业编制编制是合同聘用制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老师有编制就不能辞退吗不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教师是属于编制职工的,并不是不能辞退的,教师出现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等的情形时,是可以解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编制教师寒暑假有工资吗按《教师法》第七条(四)款规定,教师寒暑假工资照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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