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员人员,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参加人数过半数的,选举有效。村民代表可否到场,法律无。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只要参加村民数量符合法定要求,村民代表可否到场,到场人数多少,都不影响选举的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过程主要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上述各个程序,不是党内所有选举工作都必须完全采用的程序。如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一般是: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宣布清点投票和选举是否有效;进行计票;由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健全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选举过程中发生错乱现象,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国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团或大会表决通过。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第三十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2种观点: 一、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具体如下:(1)国籍条件,行为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年龄条件,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3)合法条件,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政治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时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起诉,人民的判决为最后决定;3、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替填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为代表,但事先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4、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民资格的基本条件:1、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2、国籍:必须具有中国国籍。3、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选民资格也称选举资格。世界各国对选民资格都有具体的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阶级关系等决定着选民资格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秘密选举原则。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2种观点: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秘密选举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举制度的特点有哪些选举制度的特点如下: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3、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4、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性;5、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高度的真实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是普遍原则。根据我国和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是平等原则。这在法律上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活动中只有一次投票权,只能投一次票。这体现了公民之间的平等;第二层含义,相同的选民在一次选举活动中,应当选出大致相同的代表。三是直接选举为基础,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团主持。第三十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直接选举中,有三种投票方式,即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流动票箱。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投票方式。投票选举在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间接选举时,由各该级团主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包括: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后,要听取工作人员宣讲投票注意事项,遵守大会的纪律。2、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3、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人的名额;要按规定办法画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而成为废票。4、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还可以弃权。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一是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决定应选人,可以在选票上提供的人选中选择,也可以在选票以外的选民中选择。 二是按规定的画票符号划票。例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反对票,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三是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全部赞成,或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全部反对。四是对不投票的做法,选举法并没有明确加以。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不得强迫选民投票或者追究弃权者,但可以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不要在选票上乱写乱画。对选票上候选人或部分候选人不作任何表示,也未选他人的,即视为弃权票。五是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部分候选人名单画“×”者,可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即为 另选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员人员,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参加人数过半数的,选举有效。村民代表可否到场,法律无。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只要参加村民数量符合法定要求,村民代表可否到场,到场人数多少,都不影响选举的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修改才生效,而且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投票来决定修正草案是否能够最终通过的,如果最终取得的票数低于2/3,那说明常委会提出的修改的提议是被否决了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通过也就是需要达到一多半的人的同意,而且正好是三分之二的话也是不行的。本质上,是需要反映人民群众的基本意见和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四条 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的选举必须经过以下法律程序:1、选举的组织;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4、投票选举;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五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一经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其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是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及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2、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本村村民、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民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3、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二是村合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4、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村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可作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2种观点: 一、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被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为:(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必须年满18周岁;(3)必须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什么享有我国选举权有三个基本条件: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有中国国籍;2、年龄满18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公民的选举权不会因为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原因而被剥夺,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过程主要包括:选举单位的划分、候选人酝酿提名、产生候选人、介绍候选人情况、规定投票方式和当选计票方法、进行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和确定当选人等。上述各个程序,不是党内所有选举工作都必须完全采用的程序。如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选举程序一般是:宣布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并说明会议是否有效;宣布选举内容并由大会举手通过选举办法;举手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检查票箱,核实人数,领取、清点、分发选票;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后,填写选票;宣布投票顺序和进行投票;宣布清点投票和选举是否有效;进行计票;由总监票人或监票人宣布选举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健全选举程序,认真按选举程序办事,有利于防止选举过程中发生错乱现象,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国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团或大会表决通过。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第三十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员人员,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参加人数过半数的,选举有效。村民代表可否到场,法律无。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只要参加村民数量符合法定要求,村民代表可否到场,到场人数多少,都不影响选举的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委员会员人员,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参加人数过半数的,选举有效。村民代表可否到场,法律无。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选举时,只要参加村民数量符合法定要求,村民代表可否到场,到场人数多少,都不影响选举的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秘密选举原则。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2种观点: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秘密选举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举制度的特点有哪些选举制度的特点如下: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3、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4、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性;5、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高度的真实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各地在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时需要注意的是:1、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常委会才有权制定选举实施细则;2、选举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不得与选举法相违背;3、选举实施细则制定后,须报全国常委会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1种观点: 一、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具体如下:(1)国籍条件,行为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年龄条件,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3)合法条件,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政治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时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起诉,人民的判决为最后决定;3、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替填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为代表,但事先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4、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第2种观点: 选举法是我国关于选举制度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选民资格、候选人申请、选举程序、选举结果认定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障选民权益、维护选举公正奠定了基础。选举法是我国议会制度和协商民主制度下的基本法律之一,也是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之一。该法规定了选民资格、候选人申请、选举程序、选举结果认定等方面的内容。首先,选举法规定了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竞争、平等的原则,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保证选举公正、公开、有效进行。其次,选举法规定了选民的范围和条件,对选民的身份、年龄、国籍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只有符合选民资格的人才能够参与选举。 再次,选举法规定了候选人的条件和申报程序。候选人必须是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同时要符合其他相关要求,如年龄、学历等。候选人需要向选举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核后才能被确定为候选人。最后,选举法还规定了选举的程序和结果认定方式。选民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投票,选票经过计算、汇总后,出现最高得票的候选人当选。同时,选举法还规定了选举过程中的监督制度和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选举法的改革方向有哪些?目前,我国选举法改革方向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选举制度的完善,包括选举方式、选民范围、候选人提名等方面的改革;二是选举程序的规范化,包括选民登记、投票、计票等环节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三是选举监督机制的建立,包括选举纪律、选举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强化。选举法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法律,保障了选民权益、维护了选举公正。未来,在政治制度改革持续深化的大背景下,选举法也将继续得到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3种观点: 《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享有政治权利、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精神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平等选举权原则。三、秘密选举原则。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五、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六、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2种观点: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秘密选举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举制度的特点有哪些选举制度的特点如下: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3、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4、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性;5、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高度的真实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每位选民只有一票,且选民地区分布比例应尽量均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二、流动票箱投票。其程序一般为:1、在选举大会表决通过代表选举办法草案,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主票人的名单草案后,负责流动票箱的人员随即展开工作。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三个以上负责。2、选举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按照指定的区域登门入户接受选民投票。3、选民投票结束后,流动票箱负责人应随即将票箱密封,并与选民领取选票记录一并送达选区选举大会,统一开封计票。法律依据:《中国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3种观点: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按我国村民选举法规定,投票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投票选举的基本原则如下:1、无记名投票的原则;2、投票权平等的原则;3、填写选票自由的原则;4、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或写选票的原则;5、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6、代表候选人回避的原则;7、坚持以选举结果为准的原则。综上所述,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第四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1种观点: 选举代票规定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与书面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也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选举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和运行机制,马克思主义以阶级分析方法,深刻分析了选举现象的含义,认为选举作为民主政治的特定制度,其根本特性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是服务于国家性质的政治方式和规则,也是民主政治下公民实现政治权利和参与政治的途径。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有中国国籍;2、年龄满18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公民的选举权不会因为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原因而被剥夺,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选举的重要性:1、选举是实现人民主权和代议制民主的主要途径;2、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来源;3、选举是民众政治参与和政治社会花的重要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四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2种观点: “另选他人”是我国选举制度中的一种投票方式,是指在正式候选人名单之外,另外选举其他选民或者作为代表或者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投票形式。总体而言,在肯定“另选他人”制度在有利于选举权实现的价值基础上,对于其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程序可以作进一步的完善。第一,对于采取“另选他人”形式投票的选举范围应当结合提名权行使的主体进一步。对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选举这一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由村民、居民个人直接行使提名权的,在投票时可以采用“另选他人”形式。对于国家机关有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根据法律只能由全国团行使提名权的,应当禁止代表在投票中“另选他人”。第二,考虑到目前只填写另选他人的人选的姓名,很可能出现同名同姓的情况,指向性不够明确,可以考虑在选票印制时予以提示填写人选的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基本信息,既能够避免指向不明的情形,也可以要求选民在采用另选他人方式投票时,至少对人选的情况有最基本的了解,避免随意投票、人云亦云。第三,对于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代表缺少在提名阶段充分公示信息的情况,可以考虑在当选后除公布代表名单外,再公布相关简历信息,并在相关代表活动中加强与选民的沟通交流。第四,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在审查程序中对于另选他人方式当选代表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包括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存在贿选等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以及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可以向同级常委会报告,由常委会根据报告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3种观点: 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一经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其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是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及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2)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本村村民、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民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3)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二是村合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4)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村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可作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上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中的比例原则是指,处罚机关在对行为人作出一定的处罚时,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来确定相应的惩罚幅度,两者的比例应当相对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上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一、行政违法是什么?行政违法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后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害,尚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国家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二者并无法比较区别,因为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因此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其中一种。当行使刑事侦查、审判等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人身自由、财产损害的,有权请求刑事赔偿。而当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受害人财产权的,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三、防卫过当的认定有什么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1、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一、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条件是什么1、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具体如下:(1)国籍条件,行为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年龄条件,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3)合法条件,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政治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任何公民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的注意事项是什么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时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2、选民登记按选区举行,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起诉,人民的判决为最后决定;3、选举应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替填写.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为代表,但事先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认可;4、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第2种观点: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秘密选举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举制度的特点有哪些选举制度的特点如下: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3、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4、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性;5、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高度的真实性。
第3种观点: 《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享有政治权利、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精神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1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就是间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是规定国家选举特别是选举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重要法律,是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法律,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在于:1、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镇的。间接选举的范围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2、选举组织不同,直接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常委会主持;3、方法不同,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间接选举是下级选出上级;4、后果不同,直接选举更能代表,比间接选举更加完备;5、选举程序不同,直接选举的程序是划分选区、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是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六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选举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在我国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中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此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选举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针对我国人口数量较多的问题,同时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政治公平公正。我国坚持人民选举制度,通过各级人民选出我国的领导机构。我国也因此制定了选举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第六条 人民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与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必须审查该公权力的行使是否为所规定,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是否适度、合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中比例原则指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上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一、行政违法是什么?行政违法行为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后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害,尚不严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国家赔偿与刑事赔偿的区别二者并无法比较区别,因为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因此刑事赔偿是国家赔偿的其中一种。当行使刑事侦查、审判等有关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人身自由、财产损害的,有权请求刑事赔偿。而当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害受害人财产权的,受害人可以申请行政赔偿。三、防卫过当的认定有什么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1、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关于选举时规定实到会人数为应到会的五分之四,支部工作条例规定是过半。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5名委员,差额选举应是4名候选人。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第十四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组织党员酝酿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团讨论通过,由大会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差额选举时,候选人名额会多于应选名额,在选举时实行差额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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