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办理地点
落户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夏令时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申报材料
a、户口簿
b、身份证
c、房产证明
受理条件
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法定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不包含迁入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
承诺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迁往农村地区的、需经县级机关审核批准,工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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